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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常见问题

来源:武汉武昌区会计培训学校    时间:2018/4/12 16:55:31

  武汉武昌区会计培训学校小编为大家分享了生活中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常见问题:

  问: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0号)规定:“一、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本通知条所称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等,以及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问:提供建筑服务发生预缴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如何缴纳?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 号)条规定,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问: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在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时,“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年所得额”怎么计算,可以减除费用3500元/月(或24000元/年)?

  答: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第八条第(二)项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实行查账征收的,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计算;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按照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或者按照其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经营额乘以应税所得率计算。”因此,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计算,不减除费用3500元/月(或24000元/年)。

  问: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研发人员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是否也可以加计扣除?

  答:根据《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六、 其他相关费用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以上就是武汉武昌区会计培训班小编为大家分享的生活中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常见问题,想了解更多会计方面的资讯请关注:武汉仁和会计武昌校区:http://4454.peixun360.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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